关于对扬州市市区居民用水试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征求意见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 [2004]36 号)中:“加快推进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要依据本地情况,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同时,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的规定。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 [2006]146 号)中:“对居民生活用水,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的有关精神,我市决定在市区逐步实施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式计量水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阶梯式水价的原则
在保证居民生活用水正常需要的前提下,对少数用水量特别大的居民用户实施适当的加价政策,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快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阶梯式水量、水价的标准
按照居民用户实际人口数,分别实行“户均用水量计价”和“人均用水量计价”两种办法,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
1. 户均用水量计价办法:每户人口在 4 人(含 4 人)及以下的用水户,按户均用水量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22 立方米(含 22 立方米)以内的为第一级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户每月用水量在 22 立方米 ( 不含 22 立方米 ) 至 30 立方米(含 30 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 1.5 倍收费 ; 每户每月用水量超过 30 立方米 ( 不含 30 立方米 ) 的用水为第三级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 2 倍收费。
2. 附加人均用水量计价办法:对户籍人口超过 4 人的,超过部分按人均月用水量计量。人均月用水量暂定为 5.5 立方米每增加 1 人,各梯次相应增加 1 人的人均月用水量。即:每人每月用水量在 5.5 立方米(含 5.5 立方米)以内的用水为第一级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收费;每人每月用水量在 5.5 立方米 ( 不含 5.5 立方米 ) 至 7.5 立方米(含 7.5 立方米)的用水为第二级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 1.5 倍收费;每人每月用水量超过 7.5 立方米 ( 不含 7.5 立方米 ) 的用水为第三级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 2 倍收费。
家庭户籍人口超过 4 人,超过部分要求按人均用水量办法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的用户,可凭户口薄(本)或当地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证明,经扬州扬城水业有限公司认可后方可执行。
三、考核办法
1. 阶梯式计量水价的考核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实际水费的计收按照第一级用水 + 第二级用水 + 第三级用水分级计价。
具体为:从正式实施时起的第二次抄见量开始,由扬州扬城水业有限公司按照正常抄表周期抄表,由用户按现行规定水价 ( 即第一级水价 ) 标准缴纳水费 , 实施期满一年后的第二次抄见量 , 再按照一年内户均或附加人均用水总量除以 12 个月 , 得出户均或附加人均月用水量 , 并对照上述计价办法 , 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即不超过第一级水价规定用量的不补收水价;超过第一级用水标准用量但不满第三级用水标准用量的按第二级水价补收水费;超过第三级用水标准用量的按第三级水价补收水费。
以后每年固定日期作为阶梯式计量水价统一考核并加收第二级、第三级水费的日期。
2. 所收费用纳入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城市供水、节水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执行范围及时间
阶梯式水价对象为扬州扬城水业有限公司直接抄收到户的居民户,未直接抄收到户的居民户待抄表到户后再行实施。
居民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在扬州市物价局政务网 http://www.yzp.gov.cn/ 、万佳网 http://www.winjia.com/ 征求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择机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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